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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贪杯一时欢,醉驾憾终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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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鸠江区法院及检察院一行人来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借用他们的会议室,利用自带的移动法庭设备,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为何法院会将开庭放在社区进行呢?

案情简介

事情是这样的,年5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陈某在父亲家中吃饭喝酒后一人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芜湖市鸠江区通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雍南春江加油站路段时,驶入公路南侧机动车道撞上了施工单位摆放的蓝色钢瓦,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昏迷不醒。民警接到他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某医院接受治疗。因陈某当时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由医务人员抽取了静脉血,送至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mg/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陈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案件发生在三年前,一直到今年才提起公诉,又是怎么回事呢?

经了解,陈某因此次醉酒驾车摔倒致脑疝、双侧小脑半球出血破入脑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开颅术后,现遗有四肢瘫(肌力4级)伴中度智能损伤(IQ:48),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年5月10日、12月28日、年4月25日、年3月19日民警至陈某家中走访,经了解,陈某目前同父母居住,不能直立行走,上下轮椅依靠他人挪动,生活上依赖父母护理。待陈某病情稳定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审理

该案移送至法院后,承办法官阅卷了解了被告人陈某的身体状况,立即同检察院协商,一起至被告人陈某家中送达起诉书副本材料,并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其父母年迈无法将被告人送至法院进行庭审后,承办法官协调辩护人、公诉人、交警支队、社区人员、技术人员,安排了这次的移动法庭进社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mg/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目前瘫痪卧床尚需家人日常照顾,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认为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酒后驾车的人或许都存在这样的心理:我就喝了一点点酒没事儿,不影响我开车,抱着这样侥幸心理的人醉酒驾车不仅触犯我国法律,也有可能需要付出巨大代价,本案陈某身上发生的巨变就是个血淋淋的教训。贪杯一时欢,醉驾憾终身,希望所有人都能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来源:鸠江区法院

平台运维:鸠江区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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