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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审判依据
根据本案情况及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对郭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郭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医院对郭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医院应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02案情简介
年6月28日,郭某某因"双上肢麻木半年余,加重伴双下肢无力两月"送至河南医院。7月6日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叹息样呼吸,遂即予以现场抢救,气管插管,送入心外科重症病区继续抢救。7月15日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血压测不出,持续抢救半小时后,心跳未恢复,心电图提示: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出院医嘱:患者临床死亡。长期医嘱记录单中显示陪护一人,期间住院17天,个人支付住院费用33,.92元。郭某某生于年11月14日,于年7月15日去世。郭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郭某某与其妻子王某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郭老大,生于年3月7日;郭老二,生于年5月3日;郭老三,生于年11月24日。03一审审理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具体来说需要证明:郭某某死亡原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郭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事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过错推定,因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侵权事实大多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也即本案的核心证据。本案法律适用也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