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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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28 16:51:00

“我们要告她遗弃罪,让警察抓她坐牢!”张先生一家情绪激动地说道。

近日,一名网友在网上发帖求助,称年8月,弟弟在山东老家脑出血病倒了,与弟弟生活了11年的弟媳却在弟弟病倒后的10个月时间里,变卖了婚房,等到了98万元,之后以各种理由不肯缴医药费,也不照顾他。如今,处于“失联”状态。

正所谓,日久不仅能生情,还能见人心,这是人性的泯灭,还是道德的沦丧?

这件事情回忆起来都让人唏嘘不已:

张先生和范女士都是山东省梁山县人,通过相亲认识,婚后感情非常好。婚后张先生在外面打拼,发女士则从来没有上过班,俩人育有一儿一女,一家四口住在北京。

年,张先生工作的公司搬到了山东青岛,于是张先生一家搬到了青岛,经过多年打拼,他们攒下2套房产和两辆车。

年8月,一家四口回到范女士娘家后,张先生突发脑出血。于是范女士就把一套房子卖了98万,还完贷款后还有60万,范女士却一共只给了5万元医药费,之后就不再给钱了。

张先生卧床十个月,她照顾的时间连一个月都不到。

中年家庭的崩溃,也许只是一场意外或残疾,但范女士的做法未免太过决绝,让人心寒。

让我们来看看,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范女士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遗弃罪吗?

范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在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玩消失,不见人影,她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既有违道德,也违反《民法典》第条“夫妻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的义务。”的规定。

除此之外,范女士在丈夫卧病在床、急需有人照顾他时,不仅没有照顾,反而把房子卖掉并把卖房的钱独吞、玩失踪,性质恶劣,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构成条件。

遗弃罪,是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是: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遗弃罪,需要情节恶劣为前提,其中“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构成情节恶劣。目前,章先生已经拖欠医药费七万元,医院已经停药了,范女士本有抚养患病丈夫的义务,但是因逃避不见,也不出钱,已经使得其丈夫处于危困境地,符合遗弃罪的构成条件,如果范女士因此而被提起诉讼,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范女士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医院,妻子变卖了房子,显然这套房产登记在妻子的可能性比较大,或者是登记在两人名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此时妻子变卖房产,应当将属于张先生的那部分拿出来给他治病,而不是占为己有,而且,这种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可能会涉嫌侵占罪。

除此之外,范女士卖掉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在张先生脑出血的情况下经过家人同意并授权后,出售的。如果范女士故意将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买房也对此知情而并非善意时,该卖房的行为可能会因为恶意串通而无效。

3、张先生该怎么办?

目前,张先生卧病在床,可以由其家属来协商解决这件事,因为张先生脑出血瘫痪在床,可能无法自己行使民事权利,属于法律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典》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所以张先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行使他的合法权利。

从民事的角度看,首先是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估计范女士心中也有自己的小算盘,等着张先生起诉,如果自己起诉离婚,可能不但法院不会判离,而且也会受到道德谴责。

其次也可以选择不离婚直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上文中提到的《民法典》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第二款规定。

从刑事角度来说,可以追究其遗弃罪,对范女士施加压力,以解决章先生的治疗费问题,如果范女士一直冷血到底,那么根据《民法典》第条:遗弃家庭成员属于过错行为,分财产时可以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少分财产。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个写照太过真实。也许他们早已不再有爱情,但毕竟一起生活11年,还有2个孩子,难道钱就这么重要比不上亲情了吗?百年修得共枕眠,况且还有两个可爱的孩子,奉劝范女士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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