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院安享晚年,但是,老年人在养老院发生事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广东,一名八旬老人入住养老院不到一个月就摔倒,之后不幸身亡,事后,家属状告养老院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八旬老人不慎摔倒出院后一病不起身亡
年4月25日,黄某将其82岁的父亲送入珠海某养老院,黄某告知养老院黄父的左手及左胸肋骨做完手术正在康复中。当日,养老院为黄父做巴氏量表评定,显示黄父可使用辅具行走。黄某选定“一对六”的半护理模式,每月护理费元。黄某当日支付元用于购置日常用品并交纳元押金。
黄父入住养老院后,可以独立缓慢行走和进食,却不愿意使用助行器,时常不听劝告独自外出。
年5月16日,黄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独自到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养老院随即采取救治措施,通知家属,医院就诊。医院诊断黄父有头部外伤、创伤性脑出血等症状,需住院治疗。黄父在治疗37天后出院,不幸的是,黄父又陆续因重症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年12月5日,黄父呼吸衰竭死亡。
家属控诉看护不周当赔
养老院认为已尽义务不赔
黄某控诉,养老院的看护不周是导致黄父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加紧对老人的看护力度导致黄父摔倒,也因为此次摔倒,黄父身体每况愈下,各器官加速衰竭,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养老院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黄父并非一对一护理,每月的护理费仅元。黄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没有请求护理人员陪同,亦不使用助行器便擅自出行,其摔倒风险应自行承担。养老院在黄父摔倒以后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医院,已经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况且,黄父摔伤后已于年6月11日治愈出院,其后因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及死亡均与养老院无关。
法院结合过错分担责任
珠海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时须注意到黄父年龄较大且有旧伤、旧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从监控视频上看,黄父独自行走期间,至少有15分钟没有护理人员前往照顾,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但是,养老院为黄父提供的是“一对六”的服务,并非24小时不离身的贴身服务,因此,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说摔倒受伤并非黄父的直接死因,但也不能排除黄父死亡与其摔倒后长期卧病在床之间存在一定关联。
综合分析黄父的死亡原因,双方的过错情节,香洲法院判定养老院向黄某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元。
法院提醒:养老机构应有“双向沟通”意识
法院指出,老年人口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商机”,然而特殊的服务对象让养老机构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建议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免责事由等作详细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冲突。
同时,要提升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确保床位上、卫生间以及公共活动区域均设置呼叫铃。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护理人员上班期间做好护理记录,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还要优化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应安排适格的陪护人员护理老人,对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老人给予更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