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逢国庆小长假,各种聚会、宴席又开场了!
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
“我干了,你随意”“怎么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不能喝?太不给没面子了吧”这样的劝酒话你听过多少?
小编身边也不乏劝酒人,尤其是喜欢说“不给面子”的劝酒人,他一定不知道医药费比面子贵!
提醒大家美酒虽好,不要贪杯,更不要盛情劝酒。如果酒后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因为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
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
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酒后差点成植物人,买单者被索赔30万
某晚,有人喊A先生去一餐馆吃饭。用餐过程中,A先生突然不对劲了,整个人陷入意识模糊。医院诊断发现,A先生主要是高血压脑出血以及一些并发症。很长一段时间里,罗先生近乎植物人。经过近两年的治疗,他才逐渐康复。
A先生妻子得知,当晚参与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她认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导致病发,所以将当晚邀请丈夫聚餐的某女士及最终买单的某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聚餐饮酒后其中一人脑出血致残的赔偿纠纷。原告妻子向当时聚餐邀请人和最终买单者索赔30余万。
变悲剧,主和客都要负责
一位老人办80寿宴,老人的三个儿子便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寿,可没想到,这喜事却变成了悲剧。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岁男子,因饮酒过量,下午三点多钟不治身亡。经过几方协商,现已经达成共识,80岁寿星的三个儿子每人出10万元,劝酒者出2万元,一共赔偿死者方32万元。
酒后驾驶更要不得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饮酒驾驶条件:20mg/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ml;醉酒驾驶条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ml
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如下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暂扣6个月驾驶证+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2.醉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罚措施=15日拘留+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