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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阳高县“5·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销号的公示
年05月11日10时20分许,在山西大同市阳高县境内省道线(积大线)70km+m处,发生一起死亡4人,轻伤1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该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年11月16日——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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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同市人民阳高县“5·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docx
大同市阳高县“5˙1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年05月11日10时20分许,在山西大同市阳高县境内省道线(积大线)70km+m处,发生一起死亡4人,轻伤1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接处警情况
年05月11日10时40分,阳高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指令:在阳高县张同公路钱家堡村口处,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半挂车发生相撞。
接到报警后,事故中队贠启金及马平等事故处理人员于11时03分到达现场,发现多人受伤且伤情非常严重,救护车正在将受伤的晋BS号小轿车驾驶员富某医院进行治疗,消防部门正在对被困晋BS号小轿车车内的受伤人员进行施救,出警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阳高县*府*组成员、公安局*委书记钟志刚带领阳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尉安波和副大队长陈建全随后到达现场,迅速启动交通事故预案,逐级向各级领导报告。阳高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海*和阳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涛随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大同交警支队*委委员王连挺带领事故处理指导组随后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工作,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后期工作。消防部门采取措施将被困在车内的四名伤者救出后,医疗部门立即将伤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四名伤者死亡。
年05月12日上午受大同市副市长尚建*指派市公安局*委委员、交警支队长李宏陪同厅交管局事故对策处副处长褚万里带领事故处理专家技术人员共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复勘,对肇事车辆进行了勘验。省市县三级交管部门随后召开了案情研判分析会,对事故调查、勘验检验、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故简要情况:
年05月11日10时20分许,卢某某驾驶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线(积大线)70KM+M处,与富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晋BS起亚牌小轿车(内乘曹某某、吴某某、荆某、董某某)超车时在公路的左侧发生碰撞,致晋BS牌小轿车驾驶人富某某和四名乘车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曹某某、吴某某、荆某、董某某四名乘车人死亡。
三、现场勘查取证情况
该道路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大同市阳高县境内省道线(积大线)70km+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全宽为cm,路面为沥青铺装,事故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该道路为省道二级公路,道路施划中心虚线,道路两侧各有一条行车道边缘线,距公路边缘cm。该路段60km+m路西和74km+m路东各有一块“小型车70、大型车60”的限速标志牌。
现场勘查主要情况:以S线70km+M处为基准点,以道路东侧边缘线为基准线对现场进行勘查。
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头北尾南停于道路东侧边沟内,左后第一轮向南cm是基准点,左前第一轮向西cm、左前第三轮向西cm、左后第一轮向西cm时基准线。该车左前第一轮向北cm是晋BS号小型轿车。
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有一条长cm的单轮制动印痕和一条长cm的双轮制动印痕,单轮制动印痕起点东cm是基准线,终点在基准线上,终点北cm是左后第一轮轴心;双轮印痕起点东cm时基准线,终点在基准线上,且距单轮制动印痕终点cm。该车驶入边沟内留有两条分别为cm和cm压痕,起点分别与两条制动印痕终点重合,终点分别在左后第一轮和右后第一轮下。
晋BS号小型轿车,停于道路东侧边沟内,头南尾北,右前轮向西cm、右后轮向西cm是基准线。该车留有一条长cm的划印,起点在东cm是基准线,终点基准线上,且距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第一轮轴心cm。
对肇事车辆勘验情况:
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前部有撞痕,档位为七档,灯光关闭,车速仪表指示为0,有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插卡),有车载事件数据记录仪;
晋BS号小型轿车右前侧有撞痕,该车严重损坏,车辆档位为D3档,灯光和仪表盘全部损坏。
四、事故车辆及人员情况
1、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黑MD为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09-13,初次登记日期:-09-29,强制报废期止-09-29,有效期至-09-30,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交强险,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投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01-08,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顺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卢某某从该公司租赁;黑MD毛鑫成牌绿色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形式:货运,出厂日期:-04-26,初次登记日期:-05-22,强制报废期止-05-22,有效期至-05-31,未投任何保险,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黑龙江省绥化市正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卢某某从该公司租赁,核定载质量34吨,实载31.42吨煤。
2、晋BS牌白色起亚小轿车
晋BS牌白色起亚小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01-12,初次登记日期:-01-20,强制报废期止-12-31,有效期至-01-31,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01-25,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01-29,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富小飞于年12月28日从该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于年1月25日转卖给富某某(富小飞提供车辆买卖协议),核载5人,实载5人。富小飞(富某某哥哥)。
晋BS起亚牌小轿车车内人员查明:
驾驶人富某某,男,驾校培训取得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累计积分0。未能确定富某某为疲劳驾驶。
乘车人曹某某,男,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工作。
乘车人吴某某,女,无业。
乘车人荆某,女,学生。
乘车人董某某,女,学生。
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内人员查明:
驾驶人卢某某,男,未参加驾校培训,当前状态正常,累计积分0。卢某某不属于疲劳驾驶。
五、伤亡人员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曹某某,男,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某,女,抢救无效死亡。
荆某,女,抢救无效死亡。
董某某,女,抢救无效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富某某,住院治疗。
六、对该起事故检验鉴定情况
1、经对肇事驾驶人富某某和卢某的血样乙醇成分检验鉴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对肇事驾驶人富某某年和卢某某的尿样检验,结果吗啡、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2、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B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检验鉴定结果为: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端与晋B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前端有碰撞接触过程。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推动晋B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与路外树木有碰撞过程。经过计算,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晋B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经过检验,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正常,转向正常;轮胎使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的规定;安全带的使用情况,无法检验。晋B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制动正常,转向正常;轮胎使用正常;安全带的使用情况,无法检验。经过检验,路面制动印痕与路外边缘的挫划印痕,与停驻的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连接良好,形成一个完整的行驶轨迹,路面制动印痕是黑MD(黑MD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所留。
3、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某、吴某某、荆某、董某某尸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曹某某、吴某某、荆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董某某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七、“5.11”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认定
年05月11日10时20分许,卢某某驾驶黑MD、黑M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线(积大线)70KM+M处,与由北向南富某某驾驶的晋BS起亚牌小轿车(内乘曹某某、吴某某、荆某、董某某)超车时在公路的左侧发生相撞,致晋BS牌小轿车驾驶人富某某和四名乘车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曹某某、吴某某、荆某、董某某四名乘车人死亡。
经集体会议研究,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022112号认定:富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卢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曹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荆某无责任。
八、对肇事驾驶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晋BS起亚牌小轿车驾驶人富某某受伤,由办案民警看护下在
医院住院治疗,未对双方驾驶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九、目前事故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阳高县县*府依据《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成立了“5·11”道路交通事故以阳高县*府*组成员、公安局*委书记钟志刚为总指挥的事故调查组及事故善后组。阳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启动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支付曹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荆某的丧葬费用。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由办案民警看护下在医院住院治疗。
附:航拍现场照、事故现场图
阳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年6月12日
航拍现场照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云冈区“6·16”较大事故进行销号的公示年6月16日12时30分左右,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综合治理承包单位,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山西黎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5名绿化施工人员下班后,自驾一辆猎豹私家车(车牌号:晋ARY)从工地沿无名乡村路行驶途中,发生车辆冲入沟底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事故。经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该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年11月16日——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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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冈区“6·16”较大事故报告.docx
大同市云冈区“6·16”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年6月16日中午12:30左右,在大同市云冈区无名乡村路穿越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路段,发生一起车辆冲入沟底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西省人民*府安委会关于对大同市云冈区“6·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通知》(晋安督字[]6号),经大同市人民*府批准,年6月22日成立了大同市“6·16”事故调查组(同*办函[]号),“6·16”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经公安部门从太原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到,事故车辆为白色猎豹牌CFAAA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ARY,发动机号码SGN,车辆识别代号LLBA。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玉龙(河北定州人),年1月23日,张玉龙以贰万元价格转让给庞兴旺(山西阳曲人)作自备车辆使用,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年检至年4月,因新冠疫情年至事发未年检(根据交通运输部.2.13日发布规定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年1月3日24时止)。
2.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委托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安鉴字第A-)和(中鉴[]速鉴字第A-)鉴定意见:
号牌号码为晋ARY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
1)转向系统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2)制动系统不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制动液流失系本次事故碰撞所致。(右后轮制动蹄摩擦片厚度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有效进行制动)
3)行驶系轮胎不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因磨损超过极限)
4)车速鉴定意见:号牌号码为晋ARY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5±3km/h。
5)被鉴定车辆在路面遗留29m的车辆制动滑移印痕,自汽车坠落地点至停止地点的距离为65.5m,坠车前瞬时速度38.76Km/h。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梁某某,男,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型。
2.事故发生后,经《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同)公(司)鉴(法物)字[]91号鉴定,年6月16日检验结果摘要:送检的越野车方向盘擦拭物(JC9号)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梁某某的DNA分型。
检验结果进一步印证梁某某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
3.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字第号、号、号和号摘要:梁某某、张某、岳某某三人的送检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甲基苯丙胺、吗啡成分;任瑞华送检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该检验结果排除了梁某某存在酒驾*驾的可能。
4.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鉴字第号),对梁某某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鉴定意见:
1)大体观察
心脏重g,左心室壁厚1.6cm,右心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9cm,三尖瓣周径11cm,主动脉瓣周径6.5cm,肺动脉瓣周径7cm;左、右冠状动脉壁普遍增厚,管腔狭窄,狭窄程度Ⅲ-Ⅳ级,质地硬,弹性差。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以额顶部明显,大脑、小脑及脑干切面未见挫伤、出血。2)显微镜下观察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血管壁有大量泡沫细胞,纤维组织增生,管壁增厚,管腔狭窄,狭窄程度Ⅲ-Ⅳ级。心肌细胞自溶,部分心肌细胞断裂。肝细胞自溶,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组织自溶,余未见异常。肺组织轻度淤血水肿,部分肺泡萎陷,含气量减少。肾间质淤血水肿,部分肾小球纤维化,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自溶。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5.经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梁某某生前身体状况的说明》,分析说明:
1)根据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鉴字第号病理检验和诊断,确证梁某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2)梁某某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程度Ⅲ-Ⅳ级,Ⅲ级管腔狭窄程度51%-75%,Ⅳ级管腔狭窄程度≥76%,属于较严重冠心病,随时都可发生心绞痛或心肌梗死,表现为乏力、胸闷疼痛伴压迫感、神志迟钝、头晕、被迫停止正在进行的活动,进而出现晕厥、休克、心率失常(室颤),严重时发生心源性猝死。
6.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编号:明鉴司鉴[]临鉴字第号)出具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某某的身体状况在本次交通事故时的表现,完全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心绞痛”的临床症状表现。
(三)事故道路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在一条无名乡村路上,地处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全长约8公里,该路起点为县道X(口泉-毛皂)K0+处,在大同市云冈区旧五一桥附近与省道SK0+T型交叉,从XK0+左侧进入该无名乡村路,经河南店、原大同水泥厂服务公司、冀东水泥厂西矿区、原新荣石料厂等地,并通往玉龙洞、八佛洞等风景区及窑子坡村等地。在7.公里处与乡道Y(矿山-羊坊村)K3+处相衔接,沿Y路线至K4+(窑子坡新村村口)处结束,并与省道
SK2+相衔接。事故发生地距窑子坡村约3公里,本路起终点段落均为6.5米宽水泥混凝土路面,其余均为砂石路。沿线可见限速、急转弯、慢行以及方向指示牌等警示标志(具体见附图)。
无名乡村路的限速、急转弯等标志
无名乡村路经过其他厂矿
经对事故发生地点至车辆驶来方向.5米路段的实测,高差为16.米,坡度约5%,为连续下坡段,其中最大纵坡为10.7%,坡长为30米,(见事故发生路段图片-2),直线段宽约9米,曲线段宽约13米。车辆冲出道路处弯道的曲线长约为米,曲线半径约为39米,限速5km/h(见事故发生路段图片-3)。
通过对大同市云冈区交通运输局、窑子坡村村委会、口泉村村委会、大同市云水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煤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和大同市南郊区振享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以及当地村民及周围厂矿职工进行调查询问,这条路存在历史久远,当地村民车辆上玉龙洞旅游风景区及沿线厂矿生产车辆和职工车辆经常在此路通行,该无名乡村路目前车辆通行顺畅。云冈区交通运输局及以上村委会和企业单位都能证明该路存在的历史性。
2.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侦查支队年6月16日17时00分至21时00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出具《大同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勘编号k14012),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大同市云冈区金隅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一山体上,事发位置为盘山路距山沟底部62米高的弯道平台处(据办案人员调查,车辆在下山途中由此处平台冲出掉于沟内),平台边缘土堆上可见两条明显轮胎印痕,轮距为1.3米,平台西侧有一条道路通往山顶,路宽10.2米,车辆坠落起点距道路西侧限速指示牌米。平台距山沟底部高62米,中间有一缓坡,距缓坡高27米,缓坡处两石块上可见血迹及一部手机,拍照固定后提取。沟底部有一“长丰猎豹”牌白色越野车,头朝南尾朝北侧倾于沟内,车牌号为晋ARY,车身整体受挤压变形严重,车身周围可见明显碰撞擦蹭痕迹,右后车门东侧2.7米处石块上有一血泊,面积为×厘米,车尾北侧50米处草丛上可见一处人体组织,擦拭提取。车窗玻璃全碎,前机盖与车体脱离,前后保险杠脱落,右前轮圈断裂,车门受挤压变形无法正常打开,右后车门内侧门板上可见擦蹭血迹,擦拭提取。车内主副驾驶座气囊弹出,点火开关为开启状态,钥匙插在锁孔上,档位处于3档位置,手刹为松开状态,车周围地面、石块上可见多处血迹。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图样绘制(见下图)。
云冈区6·16事故现场平面图
(四)事故司乘人员伤亡情况
1.梁某某,男,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任某某,男,死于重型颅脑损伤。
3.张某,男,系因胸部脏器损伤死亡。
4.岳某某,男,系因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5.李某,男,住院治疗至年7月29日出院。年7月13医院诊断:1、肋骨多发性骨折(右4-7),2、锁骨骨折(右侧),3、头皮挫伤,4、眼睑挫伤(右侧),5、右眼结膜下出血,6、动眼神经损伤(右侧),7、肾挫伤,8、胆结石伴胆囊炎。
(五)相关单位情况
1.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年大同市*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在购买原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有公司资产的基础上,投资15亿元,新建的具备国内先进技术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年金隅集团重组唐山冀东,现隶属于北京金隅集团。公司坐落于大同市口泉新东街七峰山脚下。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泥;石灰岩、石料开采及销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治理;建筑施工废弃物治理服务、其他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发电业务;销售水泥、熟料及相关建材产品。
2.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0月1日,成立时称为山西省建筑公司,历经13次历史变革。目前具有建筑工程、市*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市*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等6项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其他各类专业资质,共计69项资质。
3.山西黎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黎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斌公司),成立于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伍佰壹拾捌万圆整,主要从事挖掘机租赁、装载机租赁、自卸车租赁、吊车租赁及钢板、扣件、建筑模板、钢管的安装及租赁等。能为各种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配置和全面的设备租赁服务。
4.施工合同签订及工程项目部组建情况
年8月23日,经大同市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确定《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西矿区上山道路及南侧边坡综合治理工程》中标单位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年10月22日,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西矿区上山道路及南侧边坡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年10月,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西矿区上山道路及南侧边坡综合治理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山西四建项目部),年11月26日,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黎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机械租赁合同》,黎斌公司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及机械操作手开始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山西四建项目部施工。
(六)事发当日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无降水,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6月16日中午12:30左右,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承包单位,山西四建项目部的机械租赁单位黎斌公司管理人员梁某某下班后,驾驶一辆猎豹私家车,载着本公司4名机械操作手离开绿化施工工地,沿着无名乡村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坐在驾驶位置后面座位上的事故伤者李文,突然听见司机梁某某说胸口疼,随后车速越来越快,直接向前冲出了路基,坠入沟底。
(二)事故救援情况
黎斌公司管理人员张某某,驾驶皮卡车载着本公司挖掘机操作手解进雨紧跟在事故车辆后面行驶,在行至事发路段时发现前车(事故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荡起灰尘较大,待灰尘散尽后,已经看不到前车踪迹,两人下车查看时,发现前车已掉入沟底。张某某立刻联系黎斌公司技术员席某某,解进雨拨打急救电话,席某某又将此事电话告知黎斌公司现场负责人庞某某并赶往事故发生地,庞某某同朋友牛小建也立刻赶往事发地,并电话报告山西四建项目部。事故车辆坠入沟底后呈底盘大致向下状,车头朝南尾朝北(边坡方向),车身整体受挤压变形严重,车身周围可见明显碰撞擦蹭痕迹,手刹为松开状态,车周围地面、石块上可见多处血迹。事故现场梁某某处在事故车辆后方山坡中下部,张某处在事故车辆前方10来米的位置,其他三人均处在事故车辆西侧不远处。山西四建项目部项目执行经理杨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叫上本项目部施工员胡某某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黎斌公司现场人员展开救援工作。救护车到达后,先将李某、岳某某2人抬上救护车送往大同煤矿集医院救治。由于伤情紧急,黎斌公司人员一边安排3辆私家车将梁某某、张雷、医院送,一边联系其他3医院途中转接3人。后来,张某医院、梁医院、任医院。至此5名受伤医院救治,送往过程均有黎斌公司专人随行。黎斌公医院方及急救医生,决定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伤者生命。山西四建项目部随后将事故报告至上级单位,即山西四建集团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当日17时,山西四建项目部接到送医陪护人员打来电话,确定梁某某、张某、任某某3人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岳某某2人还在抢救中,然后立即将事故伤亡情况报告至上级分公司和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晚20点10分左右,山西四建项目部又接到电话,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还在救治中,于是立即将最新伤亡情况进行了续报。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梁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造成失当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诊断,以及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梁某某生前身体状况的说明》,确证梁某某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于较严重冠心病,随时都可发生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2.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诊断和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梁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梁某某身体状况说明以及事故幸存者李文的询问笔录,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某某的身体状况在本次交通事故时的表现,完全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心绞痛”的临床症状表现。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车辆日常维修保养不及时,导致轮胎和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下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员梁某某突发心脏病造成的意外伤亡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相关单位要吸取教训,对事故原因认真剖析,举一反三。要求驾驶人员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彻底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狠抓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要把违章当成事故看,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克服侥幸心理,严防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和盲区。持续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使其安全管理思想不松懈,贯彻落实制度意识不滑坡,确保安全行车。
(二)加大对车辆维护保养力度。督促单位工作人员驾乘的私家车辆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规定时间到有资质的检车机构检车,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保养车辆,定期对机件检修,该更换的机件必须及时更换,该维修的部位必须及时维修,再小的故障未排除前决不行车,克服麻痹思想,随时保持良好车况,为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大同市6·16事故调查组
年9月16日
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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