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BCMA、CD38的双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多发骨髓瘤的临床研究
一、注册号:ChiCTR
研究目的:单中心、非随机、单臂、自身治疗前后对照II期临床研究,研究靶向BCMA、CD38的自体CAR-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的安全性、有效性。
研究疾病: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申请人所在单位:华中医院血液科
是否获伦理委员会批准:是
伦理委员会批件文号:KY---01(华中医院科研伦理委员会)
二、研究实施负责(组长)单位:华中医院:经费或物资来源:重点学科、三名工程等
研究类型:观察性研究
研究所处阶段:II期临床试验
研究设计:连续入组
三、纳入标准:1.年龄:18至70周岁,性别不限;2.必须满足IMWG定义的多发性骨髓瘤诊断标准()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复发或难治骨髓瘤患者:受试者接受过至少2个方案的充分既往治疗(注:诱导化疗、干细胞移植和维持治疗(如果之间未出现疾病进展),则视为1个治疗方案);在最近一次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疾病发生进展(PD)或发生复发(研究者根据版IMWG标准判断);3.采用流式细胞术或免疫组化检测骨髓或浆细胞瘤标本;4.筛选时疾病可测量,即符合以下任一定义:血清单克隆异常蛋白(M蛋白)水平≥1.0g/dL尿M蛋白水平≥mg/24h;血清受累FLC≥10mg/dL且血清κ/λFLC比值异常5.既往治疗产生的*性必须稳定,并恢复至≤1级(无临床意义的*性除外,如脱发);6.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肿瘤引起的骨痛除外);7.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L;血小板计数≥50×/L;绝对淋巴细胞计数≥个/μL;血红蛋白≥8.0g/dL;8.肾脏、肝脏、肺和心脏功能充足,定义如下:肌酐清除率(按CockcroftGault法估计)≥30mL/min,血肌酐≤2.5mg/dL;血清ALT/AST≤正常上限2.5倍;总胆红素≤正常上限2倍,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除外;心脏射血分数≥45%,超声心动图检查确认未见心包积液,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发现;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在室内时基线血氧饱和度92%;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血清或尿液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接受了绝育术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可认定为不具有生育能力);10.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排除标准:1.入组前3个月内曾行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2.无症状骨髓瘤(冒烟型骨髓瘤,SmoulderingMultipleMyeloma);3.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治疗或其他慢病*介导的转基因治疗;4.存在不可控制或需要抗感染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或其他感染;5.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5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包括MM的治疗,用于治疗不良事件的除外;6.已知存在HIV或HBsAg阳性者或抗HCV阳性者,对HBV-DNA≥IU/L或丙型肝炎病*(抗HCV阳性)的患者,不能入组;7.存在任何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经皮肾造口管、留置导尿管、胆汁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导管),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8.可检测到脑脊液恶性细胞或脑转移,或已知多发性骨髓瘤累及脑膜;9.存在CNS病史或疾病,如癫痫发作疾病、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涉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0.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例如未得到控制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者任何心功能3级(中度)或4级(重度)心脏病(依照纽约心脏学会功能分级方法NYHA);入组前12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病史者;11.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受试者;12.已知存在原发免疫缺陷疾病(如重症联合免疫缺陷病等);13.有肺栓塞病史者;14.对本研究中的主要治疗药物(包括预处理期间使用的氟达拉滨、环磷酰胺、美司钠以及防治CRS的抗IL-6R单抗及抗感染药物等)具有重度超敏反应病史;15.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6.自签署同意书起至完成CAR-T给药后6个月内不愿意采取节育措施的男性及女性受试者;17.正在参加其他干预性研究;18.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不太可能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包括随访访视或依从参与研究的要求;19.过去2年内存在导致末端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五、研究实施时间:From-12-18至To-12-17征募观察对象时间:从From-12-18至To-12-17
六、干预措施:采集人体标本:血液
七、申请负责人:刘黎琼
研究负责人电子邮件:llqw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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