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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生前和小孩开心玩耍
厄运降临员工在车间突然晕倒被紧急送院“她下班回来说累,本来已经打算让她做完今年的工作,就回老家照顾三个孩子,谁知道……”童先生称。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两人育有3子女(男童6岁,女童10岁,女童14岁)。童先生告诉记者,就在妻子去世前一个月,程女士下班总觉得身体疲乏,哪知道在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当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的程女士被紧急医院。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看到,程女士因病情严重年12月29日10时48分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次日院方宣布脑死亡家属心不甘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再次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次日(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再生枝节抢救超过48小时不认定工伤既然妻子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童先生说,当时按照他和工厂的想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于是,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令童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家属不服起诉深圳市人社局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行为。最终结果盐田区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原告(童先生)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深圳交通广播采访部、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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