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人生版
百种重疾全面保障
50种轻症三次赔付
夫妻互保人性豁免
金诺来了!
金诺来了,全残,身故,重疾种,轻症50种且独立的额外保额,可以赔付基本保额的20%3次,同时豁免余下交费期内金诺未交完的保费,视为已交,同样还有转换年金功能。
轻症50种且独立的额外保额,可以赔付基本保额的20%,3次,同时豁免余下交费期内金诺未交完的保费,视为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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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人生(版)疾病列表
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肾髓质囊性病27原发性心肌病28持续植物人状态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坏死性筋膜炎31终末期肺病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33肌营养不良症34严重多发性硬化35严重克隆病36严重哮喘37严重心肌炎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41Ⅲ度房室传导阻滞4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4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44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5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46脊髓灰质炎47严重I型糖尿病48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4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51胰腺移植52埃博拉病*感染53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5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55嗜铬细胞瘤56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57疯牛病58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9斯蒂尔病6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61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62主动脉夹层63严重大动脉炎64严重川崎病65艾森门格综合征66严重冠心病67肺源性心脏病68Brugada综合征6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70骨髓纤维化71重症手足口病72严重胃肠炎73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74肺淋巴管肌瘤病75胆道重建术76肺泡蛋白质沉积症77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78严重癫痫79脊髓小脑变性症80开颅手术81进行性核上麻痹82严重结核性脑膜炎83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84出血性登革热85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86严重面部烧伤8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88成骨不全症第三型89室壁瘤切除手术90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91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92脑型疟疾93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94神经白塞病95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96破伤风97狂犬病98严重气性坏疽99严重强直性脊柱炎范可尼综合征50种特定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6轻微脑中风7心脏瓣膜介入手术8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9视力严重受损10单目失明11角膜移植12主动脉内手术13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14特定面积Ⅲ度烧伤15轻度面部烧伤16面部重建手术17严重头部外伤18轻度颅脑手术19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0运动神经元病21单侧肺脏切除22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23单耳失聪24人工耳蜗植入术25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26心包膜切除术27肝叶切除28单个肢体缺失29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30早期原发性心肌病31肾脏切除32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33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34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35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36慢性肾功能衰竭37病*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38慢性肝功能衰竭39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40中度帕金森病41中度瘫痪4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43中度重症肌无力44严重昏迷45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46早期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47早期象皮病48中度肌营养不良症49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50中度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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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附件《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版)》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版)》,未涉及之规定以《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太保寿发〔〕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太保寿发〔〕号)。
二、特殊规则
(一)投保年龄: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投保年龄、交费方式按《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版)保费表》操作,表格中无相互数值对应关系的,投保时不可约定。
(二)承保限制:本险种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00元,整数份承保。其中北京分公司最低承保份数为20份或首期保费不低于元,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承保。其他机构最低承保份数为10份或首期保费不低于元,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承保。
(三)交费方式:趸交或限期年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清)。
(四)核保规则
1、保险金额
本险种寿险保额、意外身故保额及重大疾病保额每份00元,不计未成年人身故保额。
2、承保保额规定
各年龄段重疾承保保额相关规定如下:
(1)出生满30天-17周岁: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元(不含爱无忧及少儿超能宝相关重疾保额);
(2)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达到高额件标准的,提供《高保额件业务员报告书》,《高保额财务问卷》,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或其他客观财务证明文件,并进行生存调查。
(3)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加费规则
(1)健康加费:详见次标准体加费表。若重大疾病评点超过+者,本险种拒保。
(2)职业加费:本险种每份职业加费的保额基数为00元,具体职业的加费请参见职业分类表。
(五)组合销售规则
主险保费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新保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短期意外险附加《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形式组合销售,并可接受续保:
险种
保费
最高投保档次/份数
《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
0元≤期交3元或
3元≤趸交元
二档
期交≥3元或
趸交≥元
四档
《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0元≤期交3元或
3元≤趸交元
6份
期交≥3元或
趸交≥元
12份
本项未尽事宜具体可参照《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等险种承保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六)附加规则
1、本主险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具体附加规则详见该附加险承保规则。
2、本主险可在新保时附加《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版)》,也可在新保时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但不能同时附加两个及以上豁免险。具体附加规则详见上述险种承保规则。
本主险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附加《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规则,详见保全规则。
(七)特别约定
本主险在新保时如附加《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版)》或《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豁免险自动加载以下内容:
若被保险人符合“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版)”中保险费豁免的条件,按约定豁免“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版)”后续保险费,且本保险合同无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不再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后续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若保险费豁免后本保险合同尚有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以下减保比例进行减保,减保比例=(1-豁免后的期交保险费÷豁免前的期交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八)健康告知及投保单证
本险种适用“寿险、重疾、医疗险”完整版健康告知,使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完整版)。
(九)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险种范围。
(十)特殊核保支持*策
机构范围:免体检保额分组第一组至第六组机构
年龄范围:18-50周岁被保险人
*策实施时间:本*策为长期*策
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重疾保额不超过万元(重疾保额含爱无忧险种),寿险及重疾在原新保基础免体检保额或免体检保额上浮基础上(如该业务员可享受星级浮动支持*策),免体检保额再上浮20万元。但顶级业务员18-40周岁被保人仅享受顶级业务员核保尊享*策,不再上浮;41-50周岁被保险人在享受五星业务员免体检保额上浮支持*策的基础上再上浮20万元。如本险种纳入固定组合销售产品范围,则前述上浮与固定组合销售免体检保额上浮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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